船舶及船貨抵押借款都是船東為執行航程,利用船舶借錢(船舶抵押借款)及貨物借錢(船貨抵押借款)。然而,船舶抵押借款及船貨抵押借款在當今通訊發達的年代已為過時。最後一起有關船舶抵押借款的案例是於1965年的 The Conet [1965] 1 Lloyd’s Rep. 195一案。該等裁判委員須由行政長官委任,並且須為香港商船船長或為具有航海、輪機或其他特別技能或知識的人;但對於任何涉及或看來相當可能涉及取消或暫時吊銷船長、副長或輪機員的證書的調查或研訊,該法庭至少須由兩名具有香港商船經驗的裁判委員協助。海事法庭7. 對人訴訟的債權船舶優先權3. 由船舶所帶來的損害(如碰撞);《高等法院條例》第12B條第(3)款中有一“船舶優先權” (注: 在《高等法院條例》第12B條第(3)款稱為“海上留置權”)的既念。但什麼是船舶優先權?如任何如屬第12A條第(2)(e)至(q)款所述的任何該等申索,而(a) 該申索是與某船舶相關連而引致的及 (b) 在對人訴訟中會對該申索負上法律責任的人(“有關的人”),在訴訟因由產生時是該船舶的東主或承租人,或是管有或控制該船舶的人,則對物訴訟(不論該申索是否引致在該船舶上有船舶優先權)可在原訟法庭針對任何其他船舶,而在該訴訟提出時有關的人是該其他船舶的全部分額的實益擁有人。
5. 按揭,基於日期作為優先次序此外,根據《商船(海員)條例》第94條,船長的工資及代墊付費用...等,與船員的工資及代墊付費用同樣擁有船舶優先權的申索權利。3. 船舶優先權若船舶是根據售賣令而出售,售賣所得的收益分發次序如下:2. 申請逮捕一方直至遞補一刻的費用 (如訴訟費費用、 維持逮捕的費用、船舶評估費和拍賣成本船舶售賣所得收益的分發次序Barnes法官在The Ripton City [1897] P. 226一案中界訂傳統的“船舶優先權”為:4. 船舶留置權對於“姊妹”船舶的對物訴訟2.海難救助報酬;1. 執達主任的執行費在The Halcyon Isle [1981] AC 221一案中,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在審理從新加坡上訴法庭上訴的案件中裁定船舶優先權是一程式權利而非實體權利,所以會根據法院所在地法律(lex fori)而決定某一訴訟請求是否擁有船舶優先權的申索權利。此外《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2B條第(4)款同樣允許逮捕“姊妹”船舶。應注意的是,在普通法下,造船人是不具有船舶留置權的申索權利。為了有效地作出船舶留置權的申索,修船人必須管有那船舶。然而,根據法院的逮捕令,向執達主任(為一法院人員)交回管有的船舶,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權是不會因轉交船舶與執達主任而消失。船舶留置權應注意的是,在普通法下,共同海損申索是筆不具有船舶優先權的申索權利。
4. 船舶抵押借款及船貨抵押借款“(船舶優先權是)來源於大陸法的,Tenterdon勳爵明確定義船舶優先權是指法律程式下對物訴訟的特權,及Story法官…指出海事法庭在對物訴訟的程式中可強制執行它,而且只有海事法庭有能力強制執行它。這個特權是附隨著該物的(注:即船舶),在它附隨著該物的那一刻是不完整的。但當由對物訴訟的法律程式付諸實行時,它會(變為完整並) 複歸至附隨著開始的那一刻(成為優先的申索權利)。”海事法庭由一名法官(即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終審法院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原訟法庭法官、原訟法庭特委法官及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或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組成,並在兩名或兩名以上的裁判委員協助下進行調查或研訊。而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審理本案上訴時 ([2013] 2 Lloyd’s Rep. 408)認同芮安牟法官對控制一詞的定義。1. 船員的工資及代墊付費用;8. 船東與船舶優先權相關的是船舶留置權(注: 在香港稱為“管有留置權”)。船舶留置權是普通法上賦予修船人的留置權。船舶留置權涵蓋修船人根據船東或他們授權下的人任的指示完成船舶修理工作的價格。Jervis法官在The Bold Buccleugh (1851) 7 Moo P.C. 256一案中對“船舶優先權”作出的經典定義如下:最後必須指出的是,在香港“海事法庭”一詞有特別的法定涵義。《商船條例》第52條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藉簽署的委任令及香港印章委任一個法庭(稱為海事法庭),對涉及船舶的災害事故進行調查,或對船舶的船長、副長或輪機員方面的不稱職或行為不當的控罪進行研訊。6. 法定對物訴訟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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