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法定及其他法律條文
理總裁及以上職級員工的個案,則助理總裁(機構拓展及營運))將會立即與員
7. 視乎金管局員工本身的工作性質而定,他們須遵守多項有關保密責任的法定
知期為6個月,分處主管及高級經理職級員工為3個月,所有其他職級員工為1
«防止賄賂條例»
將該計劃的主要內容存檔。
意與仍處於管制期的前任員工接觸的規則,有關細節載於E部。
文,金融管理專員亦可能對該認可機構及/或其人員採取監管行動。
13. 若即將離職員工的所有或大部分職務均屬敏感性質,便可能需要將該員工完
• 員工於通知期的工作計劃,包括放假安排
(c) 成為某公司的董事;或
須獲得批准始可於香港接受若干形式的聘任,其有關安排載於D部。實施管制
當使用金管局應予保密的資料,與此同時亦避免限制員工選擇職業的自由或
• 通知期內應停止員工接觸哪些類別的資訊,不論書面形式、供會議用或透
制訂離職管理計劃時應按適當情況諮詢即將離職員工及管理層其他成員,並
• 通知期內應將員工哪些職務(如有)轉派其他員工負責
止僱傭關係後的6個月內(或若為助理總裁及以上級別的員工,包括金融管理
料。這些條文適用於金管局各級員工,並且不受任何時間限制,其內容摘要載
»第120條(載於附件A)規定,金管局員工在根據該條例行使任何職能時獲悉
4. 為有助防止或減少潛在利益衝突,所有員工在終止僱傭關係前的通知期會接
條文,而當中一項主要的法定條文是《銀行業條例》第120條。«銀行業條例
過資訊系統查閱的資訊
的資料均須保密與協助保密。該保密條文適用於金管局全體員工(不論任何
拓展及營運))將會按適當情況聯同高級管理層,就這些特別職務(可能包括在
(d) 成為某機構的僱員(不論是否全職)。
8. 認可機構若干職位的委任,均須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1條獲得金融管理專員
於下述B部。全體員工均須熟悉有關條文及責任。
員工應注意不論金管局的現職或前任員工均須遵守法定或其他一般法律條
可被判罰款或監禁。任何人(個人或法人團體)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任何
權在僱傭關係終止後仍然強制執行該保密責任。
通知期,以確保即將離職的員工能遠離敏感或可能令其在日後任何受僱職位
受離職管理安排,其內容摘要載於下述C部。離職管理安排的目的是確保曾參
11. 除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以外,助理總裁及以上職級員工終止僱傭關係的標準通
職級),並在其終止受聘於金管局後仍然適用。違反這些條文即屬刑事罪行,
• 有關空缺的接任計劃,包括署理或兼署理同一職級的安排。
(a) 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
謀生能力。儘管管制期只適用於高級經理及以上級別員工,全體員工均應注
公職人員。
專員(或若為金融管理專員,則須取得財政司司長)的批准方可於與金管局終
期的目的是要進一步防範較高級別員工在轉職時可能構成的利益衝突或不
金管局主要辦事處以外地點執行的職務)作出所需安排,以及安排在覓得接
9. 法院承認員工對僱主有責任對其接獲明顯屬保密性質的資料保密。法院亦有
全調離其主要職務,再將其轉派處理非敏感性質的特別職務。在這些情況下,
替人選前由其他員工暫代有關原來職務。
條件受到任何其他方面的質疑,金融管理專員將會考慮拒絕或撤回有關批
• 受聘於與其以往任職金管局期間的職務有關的項目或工作
• 受聘的工作涉及向其金管局舊同事進行游說或近似形式的接觸。
12. 不論是由員工或金管局發出終止僱傭關係通知後,主管(人力資源)(或若屬助
(b) 成為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已離開金管局而在新職工作期間:
准。若認可機構及/或其人員曾鼓勵或協助金管局前任員工違反上述保密條
工的上級及員工本身商討離職管理計劃,以決定
10.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任何職位、僱用或合約作為給予
構成利益衝突的職務。
6. 員工應注意下述法律條文,以助避免利益衝突。
一般保密條文
公事優待的回報,即屬刑事罪行。在«防止賄賂條例»下,金管局全體員工均為
的批准。金管局前任員工若有違反«銀行業條例»第120條,或其是否符合適當
文,切勿濫用其受僱於金管局的崗位或任職金管局期間可能取得的保密資
個月。金管局員工應參考自己的聘用條款。金管局的政策是按需要盡量利用
具有重大直接關係的任何機構。
屬於金管局高級經理及以上職級的員工或前任員工必須事先取得金融管理
主管(人力資源)(或若屬分處主管及以上職級員工的個案,則助理總裁(機構
法定保密條文
與任何敏感工作的員工,需經過一段適當的時間,才開始受聘於可能與金管局
5. 高級經理及分處主管會接受一個為期6個月的管制期(或若為助理總裁及以
人違反«銀行業條例»第120條,亦屬犯罪,並可處以相同的刑事罰則。
上級別的員工,包括金融管理專員,管制期則為12個月)。在管制期期間,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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