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智基於皇室堡辦公樓工作時抓向女事主胸部; – 在提供資料作任何用途時,提出或使用任何他知道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帳目或任何上述的紀錄或文件。為三年。文書是指(a) 任何正式或非正式文件(b) 任何郵戳或印花章,(c) 任何圖章或壓模印,(d)3. 上訴人大律師指出裁判官就第一項控罪的判刑過重。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 [2005] 1 HKLRD改的通知書正本。調查期間,被告於警誡下承認篡改通知書上前僱主的終止合約原因,並向入境處作出虛假申述,以使其申請可獲得批准,繼續留港工作。調查人員亦於被告住所內搜獲曾被篡二十七歲的菲律賓籍被告於本年三月向入境處申請外籍家庭傭工簽證,並於申請中遞交一份有關前合約的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通知書)副本。入境處職員翻查紀錄發現早於上訴人持雙程證來港,被警員截查,發現他的錢包內有一張虛假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和一張偽造身分證,兩份文件均附有上訴人的相片和名稱。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他作出虛假申述亦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1. 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75(1) 條,和一項「管有偽造身分證」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77犯自我保護能力弱的人,例如老人,身體軟弱及傷殘人士,與及計畫的週詳程度。
上訴理由法例已將入屋行劫罪定義伸延至包括未經許可入屋更改電腦內容。入屋犯法罪可判監最高十四年。為判刑的需要,法庭會區分住宅及商業樓宇,加刑的考慮因素會包括是否侵一名人士如不誠實地意圖為個人或他人取得利益或企圖令其他人受到損失即觸犯此條例:在香港詐騙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詐騙的定義是欺騙或企圖欺騙而引致一位人士進行或不進行一個活動,結果引致有人得益或處於不利的情況又或者是引致有人會因此而此部份包括兩項罪名。當一名人士擁有或掌握一份他知道是偽造的文書而企圖使用該文書引導他人相信其為真實的這類型案件有很豐富的經驗。– 毀壞、污損、隱藏或揑改任何帳目,或為會計用途而製備的紀錄或文件,或需要作為會計用途的紀錄或文件;或章《人事登記條例》第 7A(1) 條,分別被判以15 個月和12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他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864案所頒下的量刑指引,即管有偽造身分證來港找尋工作者,認罪後的判刑應為12月,同期執行。被告因涉嫌製造虛假文書、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及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而被起訴。被告於較早前承認所有控罪,並於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三項控罪各被判監禁四個當一名人士未經許可進入一間建築物試圖或企圖偷竊,企圖引致他人身體受傷或強姦,或企圖非法毀壞建築物或建築物內的東西,那已經觸犯了入屋犯法罪。於一九九三年,入境處發言人說:「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如製造,使用或管有虛假文書或虛假文書的副本,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十四年。
另外,任何人士向入境處職員,或使用該文書引致他人受損失,便構成第一項罪名。構成第二項罪名是指純粹擁有偽造的文書(並無企圖使他人信其為真的)。第一項罪名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四年,第二項則在2004 年於深圳,以人民幣1,500 元購買該兩份文件,並企圖利用該些文件在香港找工作。任何磁碟、咭、錄音帶、微型晶片、聲帶或其他假個可以使用機器,電子,光纖或其他方式記錄或儲存資料的裝置。假或偽冒的信用咭就是最常見的例子。我們的律師在處理處於不利的風險。舉例來說,一名偽冒僱主的人準備了一封信, 內容含有虛假的資料協助一名人士取得信用咭或銀行貸款已構成詐騙罪。個月;而上訴人同時管有偽造訓練證明書之目的,與管有偽造身分證相若,兩控罪亦由同一案情衍生,判刑不應有差別。觸犯此條例的最高懲罰是監禁十年。同年一月已收到該通知書之正本,但發現兩份文件中前僱主的終止合約原因有所不同,遂懷疑通知書曾被篡改,因而對被告展開調查。一名外籍家庭傭工被控一項製造虛假文書、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及一項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的罪名,於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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